上海构建“调解+公证”全流程工作新格局

行业新闻来源:公证网发布:2026-10-051 次阅读

一、政策背景:调解与公证为何需要“全流程”衔接

调解与公证同属预防性法律制度,但长期以来两者多为框架性合作或浅层业务联动。调解协议缺乏强制约束力,债务人反悔或拖延履行时,当事人往往需另行诉讼,导致“调而不解”。公证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恰好能补上这一短板。

2026年9月,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联合印发《上海市“调解+公证”全流程服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上海公证行业首份聚焦“调解+公证”协同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公证服务嵌入商事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全过程。

作者分析:从行业背景看,上海选择此时出台《指引》,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商事纠纷解决时间成本的需求直接相关。公证机构介入调解,相当于在调解阶段提前完成证据固定和债权确认,将纠纷解决端口前移,减少后续诉讼增量。

二、三大机制:深对接、全流程、强效力

1. 深对接:从框架合作到常态化对接

《指引》鼓励公证机构与商事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金融消费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等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对接机制,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设立联合工作站等形式,明晰合作范围、对接流程与权责划分。公证机构需开通服务绿色通道,为调解当事人提供“调解+公证”一站式法律服务,在办事流程、办理成本等方面提供便利。

《指引》还创新设立公证调解秘书派驻机制:公证机构可向调解组织派驻公证人员担任调解秘书,提供公证咨询、业务引导、文书辅助、公证业务协调等配套服务。

作者分析:派驻机制是《指引》最具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之一。它不同于松散的业务转介,而是将公证专业能力前置到调解组织内部,有助于在调解初期识别可赋强公证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调解成功后因协议内容不明确而无法办理公证。

2. 全流程:公证嵌入调解各阶段

《指引》构建了公证全程参与调解活动的工作体系,明确公证机构可在调解前、中、后各阶段提供对应服务:

  • 调解前:提供纠纷解决方案设计、公证法律咨询;针对调解所需证据材料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对纠纷相关事实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调解中:对调解过程中出示的证据、文书送达行为以及调解相关全部或部分活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调解形成的过程性文件办理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 调解后: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办理协议公证;依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根据调解协议约定,提供债务提存、财物保管或证据保全公证服务。

作者分析:全流程设计的价值在于“可选配”。各类调解主体可结合案件实际选择公证服务组合,避免一刀切增加当事人成本。例如,事实清楚、即时履行的调解无需赋强公证,而分期付款类协议则适合在调解后立即办理赋强公证。

3. 强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适用与审查

《指引》重点明确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调解场景中的适用范围与审查标准。经调解达成、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且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债权债务协议,各方当事人可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指引》细化当事人办理该类公证的材料清单与办理流程。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给付类调解协议,债务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分析:这一机制直接针对“调而不解”痛点。与诉讼相比,赋强公证省略了审理程序,债权实现周期可显著缩短。但需注意,赋强公证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清晰度要求较高,若调解协议约定不明或附条件、附期限复杂,可能无法办理。因此,调解阶段的文书辅助服务尤为关键。

三、行业影响与趋势判断

《指引》是上海公证行业首份聚焦“调解+公证”协同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其落地效果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公证机构与调解组织的对接密度;二是调解秘书的专业能力;三是法院对赋强公证执行证书的审查效率。

趋势判断:若上海试点成效明显,预计其他省市公证协会可能参考类似模式,推动地方性“调解+公证”指引出台。同时,公证机构在商事调解领域的参与度可能进一步提升,形成“调解组织主导、公证机构赋能、法院执行保障”的纠纷解决链条。

四、FAQ:关于“调解+公证”的常见问题

问:所有调解协议都可以办理赋强公证吗?
答:不是。根据《指引》,需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且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涉及复杂条件或身份关系的协议通常不适用。

问:办理赋强公证后,债务人仍不履行怎么办?
答:债权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提起诉讼。

问:调解秘书与调解员有何区别?
答:调解秘书由公证机构派驻,提供公证咨询、业务引导、文书辅助等配套服务,不替代调解员主持调解。

问:当事人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答:《指引》要求公证机构在办理成本方面提供便利保障,但具体收费标准需依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原文未列明具体金额。